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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養老保險新政策: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
2007-08-06 19:30:39 來源:東北網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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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6日電(記者 印蕾) 記者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省勞動保障廳出臺了《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乾政策問題處理意見》,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尤其是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的多項政策進行細化和說明。根據《意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續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意見》規定,企業職工可以由本人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體勞動者身份延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續繳費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標准,按照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當期的計發辦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實際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的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

  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人員,原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原始檔案材料,由其本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延續繳費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後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實際領取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額退還。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後按當期有關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之時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按國家規定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納入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標准為其發放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的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補發。

  據了解,因歷史原因和客觀條件所限,黑龍江省部分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較晚,繳費年限不足15年。為妥善解決這些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繳費年限不足,無法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新出臺的意見通過延續繳費的方式,以提高該群體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