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8日電 1月23日17時40分許,佳木斯市個體駕駛員楊延江駕駛一輛重型貨車在佳撫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佳撫公路175km+150m處時與在該處由北向南行駛的馬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此事故造成馬某和乘車人倪某死亡,其餘兩名乘員受傷。事故發生後,富錦交警大隊扣押了楊延江的車主7萬元錢。而辦案人現場勘查圖出現誤差,當車主高某對其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條款提出質疑時,辦案人員竟重新拿出了一份內容不同的責任認定書。
7月20日,記者趕赴富錦調查此事,辦案人員稱第一份責任認定是草稿,拿錯了;富錦交警大隊負責人稱違法扣押的7萬元應連本帶息返還車主,嚴肅處理辦案人。可時至7月31日,車主仍沒有拿回7萬元錢,相關辦案人也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交警違法扣押7萬元
據楊延江的車主高某介紹,事故發生後,富錦交警大隊將車輛扣留,並稱交錢纔能放車。為了要回貨車,車主委托朋友田某借了7萬元錢交給交警隊,交警隊給田某開具了收據,上寫『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其後,辦案人以調解的名義讓高某先後給傷者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此時,高某本以為交警隊收取的7萬元錢只是車輛保證金,如果證明楊延江不負責任後這筆錢就可以退回,卻突然發現田某拿回的票據上寫明的竟是『死亡賠償金』。『當時事故認定書還沒有下達,交警隊怎麼能私自做主扣押了7萬元錢呢?當時,司機楊延江是否在此事故中負責任還不知道呢。』高某說。
先後出具兩份不同的認定
2月9日,富錦交警大隊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上寫著:『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屍體、車輛痕跡檢驗結論證實,馬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4條之規定是形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延江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2條一款之規定是形成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規定,馬某應負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延江負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據律師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確保主乾道的車輛通行。而楊延江當時是在主乾道通行,而馬某則是在交叉路口行駛,而交叉路口處應當有讓行的標志,馬某駕駛的車輛應當讓行,因此運用此條條款沒有任何意義。42條一款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速。楊延江沒有任何超速行為。富錦交警大隊在出具這份責任認定書時,應當有具有相關資質和相關資格的機關對此進行鑒定纔能生效,因此認定此條沒有任何證據,不能成立。
於是,高某將此事件反映到佳木斯市公安局法制科。7月16日,該部門工作人員通知高某到法制科與富錦交警大隊的辦案人員一起復印卷宗。當天,富錦交警大隊辦案人員先將卷宗取走,並稱運用法條不當需要重新修改。7月20日,記者趕赴調查時,辦案人拿出了第二份『楊延江違反38條和22條負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的依據條款不同的事故認定書,稱當事人手中的是草稿,當時拿錯了。
兩份認定遭質疑
事發後,富錦交警大隊給高某出具了一份現場圖,當時交警畫的現場圖顯示,現場的道路是直的,而實際事發現場佳撫公路175km+150m處則是一個有斜線的交叉路口。因此與實際情況差異很大。
高某認為交警畫的現場圖有誤差,這一誤差可以導致車輛撞擊點的改變和事故認定的不准確。在記者對這一問題的采訪中,辦案人員李剛回答說,交警畫的是草圖,草圖可以有誤差,如果有需要,可以制作比例圖。交警大隊王隊長也稱草圖有誤差,這是因為交警個人經驗決定的。
違規辦案交警應被處罰
7月20日,記者帶著疑問來到富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采訪。針對扣押7萬元錢,交警大隊主管事故處理的副大隊長崔巍稱,這筆錢是高某自願交的,並稱票據上寫著『死亡賠償金』的字樣是匆忙之間寫錯了。記者了解到,依據新交法,交警部門不得指令事故當事人預付受傷人員搶救醫療費,也不得收繳事故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保證金,只能對交通事故現場作勘驗、調查,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大隊王隊長答復,按照新交法,交警部門無權收取事故當事人的所謂『死亡賠償金』,新交法實行前,也從來沒有車輛保證金的說法。因此民警應該連本帶息將扣押的7萬元錢返還當事人,違規辦案交警應獲相應處理。
另外,富錦交警大隊2月9日下發的事故認定是楊延江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的38條和42條,後又變成了違反38條和22條,兩份事故認定書是怎麼來的?對此,副大隊長崔巍對記者的解釋是交警李剛因為工作疏忽在微機裡將草稿打印出來。
7月31日,記者了解到,富錦交警大隊仍沒有形成對該事件的處理意見,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