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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繳存最低為月均工資8% 10月起施行
2007-08-10 10:48: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吳天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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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0日電 日前,哈爾濱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確定哈爾濱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不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最高可以達到12%。辦法還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及監督做了明確規定。新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新職工第二個月發工資起繳存

  據了解,哈爾濱市此前規定的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不一致,單位繳存8%、職工繳存6%,而且沒有上限規定。此次通過的辦法規定,單位和職工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8%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可以達到12%;2001年1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25%的比例繳存,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5%的比例繳存。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隨著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由管委會擬訂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自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本人第二個月的工資乘以規定的繳存比例核定。單位新調入的職工,自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規定的繳存比例核定。

  降低繳存比例須職代會通過

  辦法明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漏繳。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需要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時,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交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仍需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管理中心不得用公積金炒股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出現擅自挪用行為,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用於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按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於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1%核定。

  房租超家庭工資規定比例可提公積金

  辦法明確,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餘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調離本市轄區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對要求提取公積金者,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對管理中心作出的不准提取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