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0日電 一個多月前,哈爾濱市工商局南崗分局海城工商所執法人員查獲了一批劣質的『象樹』牌地板塊,案值十幾萬元。省城多家媒體都對此進行了報道。然而,記者近日追蹤調查時發現,最終的處罰結果出人意料。而且縱觀整個事件的前前後後,也存在著諸多疑點。
查了劣質地板現形地下室
7月13日,海城工商所接到群眾匿名舉報,反映海城裝飾材料市場附近的文化街2號有人在無證經銷劣質地板塊。執法人員迅速趕到現場,發現在一地下倉庫內存有2000餘箱標識為『象樹』牌的地板塊,案值20多萬元。由於倉庫負責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工商證照,而且存在著同一型號產品有兩個產地標識的異常現象,執法人員當即封存了這批產品,並抽樣進行質量送檢。
五天後,來自哈爾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倉庫發現的『象樹』地板,耐磨鑽數分別為1500和2800。而據專家介紹,耐磨鑽數是決定地板塊質量的重要參數之一,直接影響到使用壽命,國家標准指數為6000,稍好一點的產品通常能達到7500到10000。由此,該倉庫發現的這批地板屬於嚴重的不合格產品。
2000箱劣質地板塊為何會出現在家裝市場附近的地下室裡?執法人員分析,現在一些家裝商店常以『選看真品、實銷假貨』的方式牟取暴利,即在產品展示區擺放合格產品,而當顧客選完產品去倉庫提貨時,商家就采取『調包』的方式,尋機將偽劣產品賣給顧客。
罰了經營者只被罰款處理
近日,記者打電話給南崗工商分局詢問案件的處理結果,一位相關人員答復說,已經對經營者罰款,金額1萬元,不過希望報道中最好不要提及這個數字。
為了解更加詳細的情況,8月16日,記者來到海城工商所,見到了經辦此案的姜副所長。姜證實,確實只對經營者進行了罰款1萬元的經濟處罰,並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票據。票據上顯示:被處罰人為王某,罰款額1萬元。
那麼,罰款的依據是什麼呢?姜副所長介紹,在這起案件中,經營者觸犯了兩個法規:一是經銷不合格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再就是無照經營,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姜副所長說,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應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3倍罰款,但由於找不到銷售票據,無法認定經營者到底已經賣出了多少,而且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個處罰,於是經過我們認真研究之後,決定從重處理,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經營者處以1萬元罰款。
放了不合格產品『重返江湖』
那麼,罰款後,對2000箱劣質地板是如何處理的呢?
姜副所長:『我們已經解封,責令其返回生產廠家,現在肯定已經弄走了。而且,數量也沒有報道中所說的有2000箱那麼多,也就是1000多箱左右。』
既然屬於不合格產品,為什麼不予以沒收?
姜副所長:『耐磨轉數不夠,對消費者健康危害並不大,所以也就沒有沒收。』
那麼,如何確保那批劣質地板真的被返回了廠家,而不是重新流入了市場呢?
姜副所長:『好幾家報紙都給曝光了,就是他想(經營者)不往回運,也賣不出去了呀!至少我能保證,在我這個市場是不會再見到這批貨了。』
8月16日中午,記者找到了劣質產品被查獲的地點——文化街2號一地下倉庫。剛到門口,恰巧看見一中年人正打開門鎖往裡走,記者馬上跟了進去。映入眼簾的是一箱箱地板堆放在地上,其中大部分箱子上印的正是被質檢部門認定的劣質產品『象樹』牌。記者用相機飛快地攝下了這個場景。
哈爾濱市工商局法規處的一位負責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有很大問題。《產品質量法》中明確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合格的產品,是絕對不允許再流入市場的。而在此案中,不法經營者不但沒有工商執照,還出售劣質產品,只能加重了違法情節,而且質量問題比無照經營更嚴重,執法部門應該在沒收產品的基礎上,再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如果只罰無照,而不沒收產品,就是避重就輕,將來一旦出了問題,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上千箱劣質地板到底流向何方,本報將繼續關注。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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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地——南崗區文化街2號。
工商部門經濟處罰下達半個月後,大量『象樹』牌地板仍被堆放在經營者的庫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