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2日電 黑龍江省近日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對礦業權價款收入分配比例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從9月1日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20%上繳中央級國庫,80%上繳省級國庫。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省留用部分,按照省級45%、資源所在(市)地或縣(市)政府25%、按規定提交地質資料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30%的比例分配。對不需要或只需要進行簡單地質工作即可開采的非國家出資形成的砂、石、土礦產資源采礦權價款,全部上繳省級國庫,省留用20%,其餘80%返給資源所在市(地)或縣(市)政府。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其它礦種采礦權價款和空白地探礦權價款全部上繳省級國庫,省留用30%,其餘70%返給資源所在市(地)或縣(市)政府。省與資源所在地(市)或縣(市)政府、按規定提交地質資料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價款分成結算,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具體明細,報省級財政部門核撥。
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不需或只需進行簡單地質工作即可開采的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權空白地,應當按規定繳納價款。以批准申請方式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以招、拍、掛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成交確認書確定的成交價提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原則上一次繳納,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分期繳納,但首次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按規定提交地質資料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價款收入,專項用於地質勘查事業發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