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7日電 7日,省消協舉行第三個階段消費者評議系列活動評議總結會。會上,平安、人保、人壽、新華、泰康保險公司對消費者質疑的保險業共性問題的兩大類13個小點問題進行了答復。
附:消費者質疑保險存在的13個問題:
一、壽險方面:
(一)、保險代理人的問題。
1、有關保險代理人無證展業、展業宣傳不規范,不完全履行對保險合同條款,特別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說明和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的問題。
實踐中,往往存在未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的業務員展業的情況,也存在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時,不出示保險合同原件的問題,阻礙了保險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人也不能夠履行說明和明確說明其法定的義務。
2、有的保險代理人,未經詢問就代替保險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了促成保險合同成立,獲得傭金收入阻礙保險消費者如實告知患病史、向保險消費者推薦繳費高、保障程度低的險種。
保險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是促成合同成立後,提取的傭金。有的保險代理人不顧職業道德,涉嫌誤導和阻礙保險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不負責任的促成合同成立,獲得不當傭金收入。
有的保險代理人為了獲取高額傭金收入,不是按照保險消費者的需要,推薦保費高而保障程度低的險種,獲取高額傭金收入,導致保險消費者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能獲得充分的保險金給付。
(二)、理賠時,保險公司收取保險消費者的保險合同原件無道理,導致保險消費者維權時缺乏證據的問題。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除了要求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提供證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據外,還要求保險消費者將保險合同的原件交回保險公司。
當發生糾紛時,為了維權,保險消費者想討回資料,哪怕是復印件都是非常困難的,人為的為保險消費者的維權設置門檻。
(三)、保險公司拒賠時不透明,不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拒賠的具體理由和所依據的證據。
如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時,不向保險消費者詳細說明未告知的內容,即所依據的具體證據。
(四)、學平險違規承保的問題。
保險公司往往通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是學校變相地強制所有的學生購買學平險,甚至教師代收保險費。
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對新入學的大學生一次性的連續收取四年的保險費,違規短險長做。
(五)、銀行代理保險存在的問題
1、銀行一般是以兼業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有關窗口的儲蓄人員是否得到培訓、是否具備銷售保險產品的能力是個問題。
2、在銀行代理保險中,儲蓄員誤導銷售的情況屢有發生,如故意混淆保險和儲蓄,用儲蓄的概念來同保險產品進行類比。以不收取利息稅、強調固定的收益率等來引誘儲戶來購買保險。甚至儲蓄員不告知提前退保要扣除傭金,使低收入者、強調資金的流動性的資金所有者提前支取資金時受到損失。導致消費者對銀行保險的產品性質不明、主體不明,以致保險糾紛不斷。
(六)、一些含死亡責任的保單未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的問題
這涉及保險消費者的生命利益的保護問題,也涉及到保險消費者的合同效力的問題、涉及到消費者是否能夠獲得保險理賠的問題、涉及到保險消費者的財產權的問題。
(七)、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自發生事故之日起,180天內未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索賠申請,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期是五年,財產險的索賠期是兩年。自發生事故之日起,180天應該是定殘的時間。
(八)、公路旅客意外傷害險保單內容過於簡化,缺少保戶必有的信息。
乘客乘坐車次、座位號、乘客的姓名等信息不明、保險公司不掌握購買保險的乘客的相關信息,易導致事故發生時的確認困難,影響保險消費者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易導致保險欺詐,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
(九)、公路旅客意外醫療險的保險責任有限且與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重疊。
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設計存在瑕疵。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醫療保險責任與承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及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重疊,易導致乘客受傷,在承運人承擔責任後,得不到保險理賠或道德風險的發生。
(十)、共保體壟斷銷售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行業指導條款),禁止航意險替代產品的銷售,涉嫌限制競爭導致壟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目前『共保體』的存在制約了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空間;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競爭;客觀上阻礙了保險商品的價格回歸到客觀、真實水平的進程;嚴重地挫傷了經營管理較好的、充滿活力的、意圖創新的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實現擴大自己市場份額的積極性;不利於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的,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使得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
二、財險方面:
(一)、機動車輛保險中,車損險及其附加險超額承保以及『新車購置價』易引發歧義的問題。
1、新車購置價概念理解有歧義,通常消費者易理解為以前購買該保險機動車新車時的價格。但是,新車購置價卻是指: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時,在簽訂地購置與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2、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對新車購置價進行解釋,涉嫌大面積超額承保的問題。
保險公司有關在車輛部分損害的情況下,新件換舊件的解釋存在原則性的錯誤。
損失補償是原則。按照保險公司的邏輯,舊件就應該換舊件,這是原則,那麼,即使是按照新車價投保,也應該是舊件換舊件。
3、保險公司如何公示新車購置價,特別是停產車型的新車購置價的確定問題。
(二)、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專業素質差,對於應該理賠的案件,不按照正常申請理賠的程序作出理賠決定,口頭錯誤的告知保險消費者拒賠,並拒收保險消費者的理賠材料,導致錯誤。
比如:空中墜落物導致行使中的機動車車損,保險公司的出現場的工作人員錯誤地認為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不對現場進行勘查和收取保險消費者的理賠材料,正常作出理賠決定。事實上,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應該理賠的。
(三)、保險公司應當行使追償權,維護保險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
對於第三者的原因導致保險消費者的損害,在保險公司賠償後,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償的權利,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行使,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依法維權後,一方面可以使保險公司獲得較大的發展,有經濟能力為保險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另一方面,也會間接的導致保險費率的降低,使保險消費者收益。取得保險公司與保險消費者雙贏的結果。
省保險行業協會代表保險公司對以上問題作出答復並提出了整改措施。
評議組對省保險行業協會答復作出評議。評議組的成員(省消協商品服務監督部的張來斌部長、李斌律師、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王春梅副教授)發表了意見並提出進一步完善企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措施。
保險行業協會的代表還就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整改以及貫徹落實《良好企業保護消費者利益社會責任導則》進一步表明自己的態度。
最後,省消協秘書長李忠民同志對這次消費者評議活動進行回顧和總結。他希望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企業能夠健康發展,消費關系能夠更加和諧、融洽,最終達到消費者、經營者和社會三方共贏的目的。
這次會議表明,消費者的聲音越來越強,維護自身權益的渠道越來越暢通。和諧消費環境的構建離不開消協同志的努力工作,也離不開各行業內部的整改和自律以及消費者和新聞媒體的關注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