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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超市不檢測蔬菜最高罰兩萬 賣菜應出示質量證明
2007-09-12 07:05:0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喬佳 吳天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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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2日電 記者日前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為加強對蔬菜質量的安全管理,提高哈爾濱市蔬菜質量合格率,從制度上保證百姓吃上『放心菜』,哈爾濱市近日出臺《哈爾濱市蔬菜質量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蔬菜須憑安檢報告單銷售

  《辦法》規定,經銷蔬菜將實行市場准入制度。進入哈爾濱市市場銷售的蔬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的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

  《辦法》明確,蔬菜進入哈爾濱市市場銷售,應當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和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准的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報告單。獲得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有機蔬菜認證的,可持蔬菜產品認證復印件或者專用標識免檢進入本市市場。

  銷售者賣菜時應出示質量證明

  《辦法》規定,對不能出具產地證明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單的或者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蔬菜,實行入市現場登記檢測,經有資質的蔬菜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現場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市場銷售,經檢測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場銷售。蔬菜銷售者在購進蔬菜時應當索要蔬菜質量合格證明,在銷售時應當向蔬菜購買者出示有關蔬菜質量的證明。

  據規定,蔬菜批發市場和超市應當配置檢測設施,建立檢測室,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對進場銷售的蔬菜進行農藥、硝酸鹽、重金屬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檢測,並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檢測報告;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銷售者拒絕接受檢測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蔬菜。

  《辦法》要求,未建立檢測室(點)的農貿市場、經營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個體經營者等,應當配備簡易的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器,對市場內經銷的蔬菜進行質量安全檢測;經檢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蔬菜質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將蔬菜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

  不合格蔬菜實行退市制度

  《辦法》明確,對不合格蔬菜實行產區品種退市制度。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區的相應品種6個月內禁止進入哈爾濱市市場銷售,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蔬菜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蔬菜質量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並報告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蔬菜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辦法》明確,對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實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據悉,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偽造、冒用蔬菜專用標識的,蔬菜質量安檢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蔬菜批發市場、超市和農貿市場未對進場銷售的蔬菜進行檢測,或者發現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准的蔬菜未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等行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將被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責任編輯: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