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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規定:農民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
2007-09-27 09:26:0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忠民 季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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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7日電 為保護進城務工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市政府日前發布《哈爾濱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並於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共職介機構免費向農民工開放

  《辦法》規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農民工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政府對參加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農民工給予補貼。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對招用的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培訓,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從事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經營作業的農民工,應當經專業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農民工,還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利用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向農民工違法收取費用。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工收取或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畢業證等個人證件。

  農民工每日工作不得超8小時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飲食或者安排宿捨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條件。禁止將危房、違法建築、超過許可期限的臨時建築提供或出租給農民工居住。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工作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

  據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錄用標准。用人單位招用進城務工就業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禁止使用童工。

  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農民工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農民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農民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農民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據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勞動報酬,並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企業或者僱主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農民工的非貨幣性收入。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的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

責任編輯:呂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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