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8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建委出臺了《哈爾濱市建設領域安全生產事故通報制度》,規定凡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人身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各類事故,應在一個月內逐級上報,瞞報、謊報的相關責任人將依據有關條例給予行政處分。
《制度》要求,凡在哈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四級』以上的土木工程類、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等各類事故;在建工程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中毒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各類事故;社會影響較大、涉險人數3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逐級通報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工程名稱、事故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等內容。《制度》要求,『三級』以上各類事故通報時間上限為半個月。
此外,《制度》還要求,發生各類事故後,有關單位必須根據事故的性質逐級通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未對事故進行通報或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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