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8日電 17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出臺並施行。今後,中央大街步行街區內禁止流浪乞討或者非法攬客。
《辦法》規定,步行街區臨街建築物進行外部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裝飾、裝修前,告知步行街區管理機構。而在步行街區設置牌匾,則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於擅自佔用步行街區內的道路、地下通道、樓體通道或者利用臨街建築物門窗從事經營活動的要禁止。
在通行方面,《辦法》規定,步行街內,除殘疾人使用的手搖專用車、手推兒童車和撲救步行街區內火災的消防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
針對流浪乞討及一些商家促銷攬客現象,《辦法》規定堅決取締。如果有在步行街區內非法攬客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及在步行街區內乞討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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