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5日電 按《意見》規定,參加住院醫療統籌的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給付標准的80%。繳費滿1年後,可申請哈爾濱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補貼待遇資格,經認定合格後享受該補貼的80%的待遇。
據介紹,參加住院醫療統籌的退休人員,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費由個人按每月5元繳納,繳納到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終止。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李巍表示,經過社會統籌基金計算,支付的最高限額是2.6萬元,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後,最高限額可提高至15萬元。
參保范圍 四類群體可申請參保
《意見》規定的參保范圍:
1.市級統籌范圍內(暫不包括呼蘭區、阿城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可申請參保。
2.國有、集體困難企業中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可申請參保。
3.符合《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的集體企業中享受生活費的退休人員可申請參保。4.已參加醫療保險後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可申請參保。
申請條件企業個人須認定是否符合條件
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李巍介紹,申請認定時,首先要認定申請人所在的企業是否符合條件,然後再對退休人員進行認定。
企業認定條件:
1.醫改前國有破產企業(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實施破產的,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企業)須認定。
2.困難企業(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006年底前連續虧損兩年或停產6個月以上的,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企業)須認定。
3.符合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的集體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集體企業)須認定。
4.中斷繳費停保企業(2006年底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連續虧損兩年或停產6個月以上,《意見》實施之日前因無力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欠費停保3個月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須認定。
《意見》實施後欠費停保的企業不在新規實施范圍內。
退休人員認定條件:
(1)2001年4月1日哈爾濱市醫療保險改革啟動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須認定。在此類企業中,已享受醫療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在《意見》實施范圍內。
(2)《意見》實施前,有正式就業手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須認定。
(3)《意見》實施前,按照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中享受生活費的退休人員須認定。
(4)中斷繳費停保的國有、集體企業的退休人員須認定。
申報程序由企業為本單位退休人員申報
據了解,在申報認定時,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中,區屬企業報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認定後,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審核批准;市屬企業報工作組審核批准;中直、省屬企業報省屬有關部門認定後,報工作組審核批准。
經認定合格的企業,將本單位有參保意願的退休人員的有關情況予以申報。已按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享受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集體企業基本生活費的退休人員,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提供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批准的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員名單,到工作組進行確認。
符合規定條件的退休人員,其企業、主管部門確不存在的,須經工作組審核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托管服務中心按規定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繳費原則 部分人政府全額補貼
2001年4月1日前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以2006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原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對應全額補貼。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以2006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的比例一次性繳足15年的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按原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對應補貼60%,個人一次性繳納40%。中斷繳費停保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也按照此類標准執行,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意見》規定參保范圍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現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須以2006年度哈爾濱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4%的比例由個人一次性補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醫療保險費後,再按照《意見》相應條款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
辦理時限 年底為辦理最後期限
李巍提醒,符合規定的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申請辦理住院醫療統籌的時限為2007年10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此後將不再予以補辦。
符合規定並辦理了住院醫療統籌的退休人員,自明年1月1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可通過勞動保障諮詢熱線12333進行政策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