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3日電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改善居民生活條件,解決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有效防止和杜絕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中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的發生,市紀委、監察局日前出臺《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違規違紀行為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要求,各區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中利用職權及職務影響,向相關單位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命令等方式,影響乾擾改造項目順利實施的,將受到責令辭職、建議降職或者免職等責任追究。
《規定》要求,各區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15種情形之一的,將追究其責任:(一)不按照《行政許可法》正確履行審批職責的;(二)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實行邀請招標,或者將依法招標項目化整為零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強制招標代理機構辦理違規招標事宜的,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暗箱操作行為的;(三)招標代理機構不按照資質等級代理招標業務,工作人員泄露應當保密的有關信息,以及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四)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性規定或議事規則,利用職權及職務影響,向相關單位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命令等方式,影響乾擾棚戶區改造項目順利實施的;(五)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等行為的;(六)參加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和各種娛樂活動,接受財物及刁難勒卡、不作為、亂作為的;(七)項目的立項、勘察、設計、變更等環節未經過科學論證造成損失的;(八)重大設備和物資采購環節,特別是『甲供料』方面,未實行政府采購或不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的;(九)經費支出和撥付環節不符合有關財經紀律規定的;(十)質量驗收、項目決算和審計環節未嚴格履行有關法定程序和規定的;(十一)拆遷工作中的評估、審批、補償、裁決、聽證及公示等未按國務院《拆遷條例》和地方法規進行的;(十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強制拆遷,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十三)回遷配戶工作中,各主要環節不按法定程序進行,違反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的;(十四)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態度蠻橫、玩忽職守,貽誤建設工期的;(十五)其他違反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規定的。
《規定》規定,各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相應責任,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次要領導責任,具體承辦人負直接責任。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導致工作過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未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制度的;工作超越權限,導致工作過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未經科學論證,主觀臆斷,導致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對各區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將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建議降職或者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