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7日電 日前,哈爾濱市修訂出臺了新的《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並於10月1日開始施行。新《辦法》在保持公積金制度原有特性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繳存范圍,在公積金提取政策上也放寬了尺度。
靈活就業者也可建公積金賬戶
據悉,此前哈爾濱市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主要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新《辦法》出臺後,明確規定凡在哈爾濱市的靈活就業人員,主要包括被本市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在本市從業且具有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以自願申請建立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進城務工人員按照聘用單位其他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定額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設定繳存額上、下限。月繳存額下限按全市住房公積金平均月繳存額計算,上限按哈爾濱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5倍計算。上述人員月繳存額需要調整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後,於每年公積金結息前調整一次。
新《辦法》規定,靈活就業者在連續繳存公積金6個月後,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繳存首次明確『同等雙比例』
新《辦法》改變了原來實行的『職工和單位分別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6%和8%』的繳存方式,調整為同等雙比例繳存,即『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最高可以達到12%』。繳存人可申請貸款的額度、年限直接與公積金繳存情況掛鉤,最長貸款年限和貸款額度分別為20年和30萬元。
繳存人可申請的貸款額度直接與公積金繳存情況掛鉤,借款人和共同還款人均按照其公積金月繳額和繳存比例推算本人月繳存基數,作為借款人和共同還款人的月收入核定標准。
在外地購房也可提取公積金
新《辦法》將購買外埠房產納入到公積金提取范圍,同時允許在哈長期居留的外來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據悉,凡在哈爾濱市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繳存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都可以申請公積金政策性低息貸款,包括購買房齡不超過15年的二手住房。新《辦法》規定,本人是外地城鎮戶口經工作調轉而長期在哈市工作,並正常繳存公積金,在哈市市區內購買住房時,可持原工作地公積金提取證明、繳存證明和工作調轉證明等資料,如兩地公積金合計繳存時間在半年以上,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人在購買建成年份不超過15年(含)的二手住房時,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按照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合計提取公積金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且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商業用房、門市房、車庫及其他非住宅房屋,也不能用於房屋裝修。
遇突發事件可用公積金救急
建立了自己公積金貸款賬戶的繳存者,除在購房時可以提取賬戶的存款外,在多種情況下也可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新《辦法》規定,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調離本市轄區;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等。此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對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定年限後未再就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等情況,也允許繳存者提取本人的公積金。
另據了解,已提取公積金的繳存人自提取之日起,連續正常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以後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不為職工交公積金單位最高罰5萬
新《辦法》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交欠繳的公積金。單位緩繳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仍需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