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一家三口人,王某承包了村裡的15畝地,並和村委會簽訂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從1998年1月1日起算。2003年,王某在所屬的鎮上買了一個經濟房,於是王某一家遷到鎮上(仍為農業戶口)。隨後,王某與原同村的村民李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包合同,王某將承包的土地轉包給李某,承包期為20年。村裡的領導得知此事後,通知王某在村裡承包的土地被收回。王某認為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村裡無權收回,自己有權將土地轉包給他人。
律師解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本案中,王某一家遷入小城鎮並保留農業戶口,其仍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可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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