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3日電 用工單位不簽合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工地住宿條件惡劣……為解決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記者近日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市出臺了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采取各種措施對農民工的工資、住房、醫療、教育等民生問題進行有效解決,全面執行農民工勞動合同制度,力爭不再發生新的工資拖欠,使在哈市工作的農民工感受到作為新市民的『幸福感』。
合同簽訂率70%以上
《意見》提出,哈市在繼續清理歷年拖欠工資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力爭不再發生新的拖欠。全面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須達到70%以上。建立農民工職業培訓制度,力爭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每人掌握1至2項職業技能;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制訂並實行適應其特點的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能與現行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辦法。
《意見》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和備案手續。哈市要統一制定適合不同行業特點的勞動合同范本,在全市范圍內推行。
工資支付實行監控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農民工普遍遭遇的難題,對此,《意見》規定,哈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要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對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實行重點監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
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封存或扣押其財產,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欠薪逃匿的,公安機關要予以追捕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此外,《意見》還提出,所有用人單位都要確保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不得強迫農民工加班,不得隨意延長工時;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建監護檔案防病患
農民工從事的職業有危害,哈市提出要有效保護。各用人單位要在安置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說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降低職業危害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農民工簽訂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職業安全衛生責任的合同或協議。而用人單位未經職業衛生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違法立項建設。
用人單位要履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及時把申報情況及農民工接觸職業病危害情況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後,衛生行政部門要負責監督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並定期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年底大部分員工參保
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是《意見》中重點提出的。按規定,勞動保障部門要用3年左右時間,推進以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劃』。到今年年底,要實現大部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目標。農民工因事故發生傷亡時,要按管理權限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農民工申報工傷認定,並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對跨地區轉移就業農民工受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問題,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
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和租賃自住住房。
對於農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條件,《意見》規定,常年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應建設農民工集體宿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招用農民工居住的員工宿捨。要把長期在城鎮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支持社會力量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建設農民工社區。
符合條件可落戶口
《意見》提出,哈市逐步實現一元化戶籍管理期間,各縣(市)、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農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在居住地登記落戶。對在市區內就業的農民工中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公安部門要及時主動為農民工在現居住地辦理《居住證》,並實行『一證通』管理制度,即凡在哈市暫住7日以上的外來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憑此證可在哈市享有租賃房屋、招工就業、辦理營業執照、子女入托入學、免費接受疾病預防等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