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7日電 鶴崗居民王某的女兒今年沒有考上大學,花重金托人『幫忙』擇校,但校沒擇成,反而賠了2萬元錢。日前王某向鶴崗市向陽區法院提出『幫忙』的趙某歸還擇校費2萬元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今年7月,王某女兒參加高考,但因成績不佳沒有上線。王某便找到『有門路』的趙某找關系幫助其女兒擇校,並按趙某的要求給了趙某5萬元辦理此事的費用。後來事情沒有辦成,趙某退給王某3萬元,並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寫明『原收王某委托辦事款5萬元整,由於委托之事未辦成,已退3萬元,尚欠2萬元。』後來,王某拿著趙某的欠條,多次向趙某催討欠款,但趙某拒絕歸還欠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委托被告之事通過非正常方式幫其女兒錄取到高校,並給付被告5萬元,原、被告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但因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國家教育秩序,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原、被告之間由此形成的償還債務協議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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