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9日電 哈爾濱市政府昨天召開哈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工作動員會,出臺了《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工作實施意見》。《意見》規定,從2007年至2008年,基本完成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任務。將通過深化廠辦大集體改革,使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實現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依法規范職工勞動關系,采取多種方式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積極幫助其再就業。
據統計,到2006年底,哈爾濱市1338戶廠辦大集體企業有七成以上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涉及在冊職工和離退休職工18.7萬人。
《意見》規定,哈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的范圍是:市和區、縣(市)所屬地方國有企業於20世紀七八十年代批准並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主要目的,以勞動服務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依附於主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主辦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服務,隸屬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企業。中直、省屬在哈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符合條件並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列入改革范圍。
改制方式因企制宜
按規定,根據廠辦大集體企業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和職工人員等情況,將采取因企制宜、分類推進、並改結合、分步實施的改制方式。具體包括:
———重組改制。對於資產質量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資產重組,將其改制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
———分立改制。對於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可依據國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政策,直接脫離母體,面向社會吸納經營者、技術骨乾、職工和社會資本,創辦股份合作制企業。
———產權出售。對於生產規模較小、資產及債權比較清晰的廠辦大集體,可在妥善安置職工和處理債務的基礎上,通過職工收購組建股份制或面向社會拍賣等方式進行出售。
———清算解散。對於不具備改制重組條件或長期停產、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可在妥善安置職工的前提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清算財產、企業解散或依法破產。
———其他形式。根據廠辦大集體企業的實際狀況,可采取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范圍內的其他改制形式。
部分職工可獲經濟補償
《意見》明確,按照國家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建立新型勞動關系,對於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與改制存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且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市區屬企業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按照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實發468元,其餘額用於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縣(市)屬企業經濟補償金計算最低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以審批部門批准企業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為截止日期,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由於職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在計算補償金時扣除。
職工再就業有扶持政策
《意見》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經認定已無生產經營能力、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其已退休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可根據《哈爾濱市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月發放生活費。
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可按照《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進行失業保險登記,補繳失業保險費,其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市屬統籌范圍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廠辦大集體改制企業,可按照《哈爾濱市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為其在職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其退休人員以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繳足15年的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補貼60%,個人承擔40%)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據悉,根據國務院、省及市有關規定,對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范圍,可享受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同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