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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打井詐騙補償款24萬元 哈爾濱平房區三農民被判刑
2007-12-11 16:06:12 來源:東北網  作者:賈晉璇 劉仲偉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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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1日電(賈晉璇 劉仲偉 記者雷蕾)國家修水庫征地給補償款,哈爾濱市平房區某村民張某、李某、柴某便動起了歪心思。用假證明鑿井先後詐騙補償款24萬元。近日,哈爾濱市平房區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對三人分別判處以了刑罰。

  2005年3月,哈爾濱市平房區某村村民張某乘哈爾濱市供排水集團磨盤山引水工程輸水管線佔用平房鎮平房村土地之機,持已失效的哈爾濱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鑿井施工時限為2002年10月17日至2002年10月25日),私自在其租種的農田地裡打農灌機電井5眼。2005年4月,同村村民李某和柴某商議利用磨盤山引水工程佔用平房村部分土地之機,二人准備私自打井獲取補償款。隨後二人在李某家的承包地裡和其租種的農田地裡各打井1眼。

  當哈爾濱市供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平房村進行佔地登記時,要求張某、李某提供打井證明。張某遂持自己在2002年辦理的哈爾濱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鑿井施工時限為2002年10月17日至2002年10月25日),後又用其哥哥和自己的名義偽造並復印了5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李某見張某做的證件挺逼真,就把張某的許可證借來,用自己和另一朋友的名字,以相同方法復印偽造了2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

  張某和李某將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交給哈爾濱市供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發現所復印的打井許可證均是一個號,要求張某和李某提供打井許可證原件,二人提供不出來,引起了工作人員的懷疑,認為打井許可證是假的,給予補償款依據不充分。後經哈爾濱市供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征用土地的幾名工作人員研究,認為工程緊,怕耽誤工期使損失加大,便用工作人員書寫的一份證明平房村水井情況的證明材料、該村村長柴某的叔叔簽字的水井證明材料和一份打井證明,與該村簽署了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協議書確定了給予機電井補償參照哈爾濱市統一征地規定,每眼井3萬元標准進行補償,8眼井共計24萬元,此補償款直接支付給村裡,由村委會將補償款分發給張某15萬元人民幣,李某9萬元,柴某5萬元。

  正當張某、李某、柴某得意自己詐騙成功之時,經村民舉報,張某、柴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投案自首。贓款24萬元被追繳。

  平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李某、柴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水井補償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但三被告人的犯罪屬於犯罪未遂,因為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為錯誤—--對方基於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上述五個環節均有因果聯系。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均不能構成詐騙既遂。

  本案認定哈爾濱市供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打井補償款通過平房村交付給三被告人,與本案被害方陷入錯誤認識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三被告人獲得補償款是被害方在知道三被告人出示的井照不真實的情況下,由於被害方害怕耽誤工期,怕造成損失,對財產作出的處分。李某與柴某二人在2005年合謀打的2眼井,欲騙取補償款的犯罪,應認定為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屬於犯罪未遂,應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犯罪後能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柴某、李某能夠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1、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2、被告人柴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千元。3、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千元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