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7·29"特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肇事司機和車主被判刑
2007-12-14 14:42:03 來源:東北網  作者:賈晉璇 安莉 雷蕾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2月14日電(賈晉璇 安莉 記者雷蕾) 12月14日,哈爾濱市紅旗大街『7·29』特大交通肇事案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處造成五死一重傷的肇事司機林立明有刑徒刑7年,肇事車輛車主張樹林有期徒刑5年。車主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在哈爾濱尚屬首例。

  2007年7月29日9時20分許,被告人林立明受機動車輛所有人被告人張樹林僱傭及指使為張樹林經營的哈爾濱市南崗區黑子水泥大庫(以下簡稱黑子水泥大庫)運輸水泥,被告人林立明持非法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穿拖鞋、超載駕駛制動系不合格、偽造的牌號為京B68888號神鷹牌自卸貨車(核定載重量為1690KG,實際載重量為12740KG),在哈爾濱市香坊區紅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延福街街口的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行使,將在此人行橫道線內由東向西通過道路的行人范桂芝、李麗馨、左素珍、田秀琴當場撞死,將任桂珍、李成林撞傷,後任桂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司法醫學鑒定:被害人田秀琴(女,57歲)系生前因機動車碾壓胸腹致多髒器挫碎軀乾離斷而死亡;被害人范桂芝(女,69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李麗馨(女,61歲)系生前因機動車碾壓胸腹致多髒器挫碎而死亡;被害人左素珍(女,86歲)系生前因機動車碾壓胸腹致多髒器挫碎軀乾離斷而死亡;被害人任桂珍(女,59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李成林(男,71歲)系外傷致左多發肋骨骨折,右胸積液,右跟骨粉碎骨折,腓骨骨折。左足軟組織裂傷,左足拇趾末節粉碎骨折。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損傷為重傷。

  被告人林立明於案發當日被公安機關捕獲,被告人張樹林於同年7月3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公安交警部門勘察認定,肇事車輛所有人張樹林指使肇事人林立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嚴重超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林立明非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穿拖鞋駕駛機動車,在明知肇事車輛制動器失效具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反操作規范駕駛嚴重超載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張樹林家屬給被害人支付醫療救治等費用合計人民139,700.00元。

  香坊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立明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嚴重違章駕駛車輛上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特大交通肇事,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樹林身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二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致5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屬於情節特別惡劣,應當從重處罰。

  案發後被告人張樹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林立明肇事後企圖逃跑被捕獲,與『110』通話報警亦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完成的,故其行為不屬於自動投案。張樹林系初犯,投案自首,在案發後其家屬積極救治被害人,給被害人支付醫療救治等費用合計人民13.97萬元,對其從輕處罰。斟酌本案事實、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林立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張樹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