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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哈市12名黨員乾部違紀違法案件被通報
2007-12-19 06:33:3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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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9日電 哈爾濱市紀委日前對發生在哈爾濱市房屋拆遷和土地轉讓審批中的7起黨員乾部違紀違法案件進行通報,12名涉案黨員乾部分別受到黨紀國法的處罰。通報指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中的少數黨員乾部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他們這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損害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通報要求,各級黨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和廣大黨員乾部一定要從這些違紀違法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訓。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世界觀的改造和黨性鍛煉,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決不容許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手段。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廉潔從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通過健全完善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監督體制,強化對執法工作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陳曉明、徐基發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

  陳曉明,中共黨員,原任市國土資源局道裡分局地籍科科長,2005年8月任動力分局局長助理。

  徐基發,中共黨員,2004年2月任市國土資源局道裡分局副局長。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陳曉明在為冉某辦理兩處房產(土地使用面積共計455.69平方米)的土地轉讓手續過程中,在明知該房產滅失的情況下,仍讓本科工作人員為冉某辦理土地轉讓手續,並將登記時間改為該房產滅失之前。徐基發在審核該宗土地轉讓手續時,在日期已涂改過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上蓋章,核發給了冉某土地使用證。冉某持土地使用證等手續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於2006年4月27日與動遷單位簽訂了住宅拆遷補償協議書,致使冉某在動遷過程中非法獲得補償,給動遷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達人民幣2386677元。

  法院判決

  2007年2月1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陳曉明、徐基發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處理意見

  市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給予陳曉明、徐基發開除黨籍處分;行政處理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辦理。

  史京涼、陳連福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

  史京涼,中共黨員,原任市國土資源局道裡分局土地交易管理所所長,2005年8月任市國土資源局道裡分局局長助理。

  陳連福,中共黨員,原任道裡區規劃土地局副局長,1999年任市國土資源局道裡分局副局長,2006年8月退休。

  基本案情

  1997年9月和1999年1月,史京涼為徇本單位領導私情,違反規定,超越職權分別為兩個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陳連福在時任局長謝泉滏(在逃)的授意下,在辦理上述兩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批過程中,違反規定,越權審批,共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9萬多元。

  法院判決

  2007年2月和9月,道外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判決,史京涼、陳連福犯有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處理意見

  市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給予史京涼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給予陳連福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鑒於陳連福已退休,行政按正科級職務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

  呂殿奎、竇煥山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

  呂殿奎,中共黨員,原任道裡區建委規劃科科長、道裡區安靜街道辦事處副主任,2007年4月任道裡區安靜街道辦事處副調研員。

  竇煥山,中共黨員,原任道裡區建委副主任,2001年8月任道裡區建委助理調研員,2002年7月退休。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呂殿奎在辦理居民毛某建房審批過程中,在明知超越審批權限的情況下,違反規定,同意毛某新建288平方米的住宅;竇煥山受人之托,於同年5月,違反規定,濫用權力為毛某越權審批了建房規劃手續,致使毛某獲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取得了288平方米的房屋產權。2006年3月,該房產在動遷過程中毛某獲得了補償,給動遷單位造成經濟損失459072元。

  1998年8月,呂殿奎在辦理居民張某建房審批過程中,在明知超越審批權限的情況下,違反規定,同意張某新建210平方米的住宅,並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致使張某獲得了210平方米的房屋產權。2006年3月,該房產在動遷過程中張某獲得補償,給動遷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34740元。

  法院判決

  2007年9月6日,道外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判決,呂殿奎、竇煥山犯有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處理意見

  市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給予呂殿奎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竇煥山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鑒於竇煥山已退休,行政按正科級職務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

  王世濱違紀案

  涉案人員

  王世濱,中共黨員,1996年10月任市司法局監獄勞教辦公室主任科員(一級警督)。

  基本案情

  1998年6月,王世濱通過市司法局下屬企業哈爾濱市玻璃鋼廠廠長侯某,開具了其本人及其他3人是該廠下崗職工的虛假介紹信,並以下崗職工的名義向市工商局道裡分局提出申請,辦理了哈爾濱市道裡區世濱百貨商店的營業執照。1998年10月,王世濱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在其位於道裡區躍進九道街18號二層住房的樓上私自接建了第三層,建築面積151.94平方米。2001年3月,王世濱找規劃部門將私建的第三層住房違規補辦了規劃審批手續,並於同年7月辦理了建築面積為493.42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積)的產權證。

  處理意見

  市紀委提出處理意見:給予王世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隋義生、張寶君違紀案

  涉案人員

  隋義生,中共黨員,原任道裡區工農街道辦事處主任、街工委書記,2005年6月任調研員。

  張寶君,中共黨員,2003年8月任道裡區工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基本案情

  道裡區工農街道辦事處在轄區躍進七道街34號有一處佔地334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多平方米的無照房產。2004年9月,隋義生主持召開工委會議研究並決定讓該辦事處臨時工王春祥(另案處理)等人在躍進七道街34號私建樓房。同年10月,王春祥等7人自籌資金建成了一棟建築面積1192.72平方米的四層樓房。王春祥通過社會制作假證人員偽造了規劃許可證、開工通知單等手續,並辦理了王春詳等7人的私有房屋產權證,其中以個人名義給辦事處辦理了150.80平方米房屋產權。在建房期間,該辦事處副主任張寶君還私下向王春祥提出他的連襟郝某(社會人員)出資2.6萬元參與集資建房,王春祥同意並為郝某辦理了私有房屋產權100平方米。2006年3月躍進七道街34號動遷時,郝某等7人與動遷單位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補償總額為1951331元。2006年11月23日公安機關依法公告注銷了王春祥等7人的房屋產權證,據此,動遷單位未發放所涉及房屋的動遷補償款。

  此外,2003年11月,隋義生在擔任工農街道辦事處主任期間,為多得拆遷補償,讓王春祥等人自籌資金在轄區上江街37-2號辦事處提供佔地450平方米、建築面積240平方米無照房產,改擴建成了建築面積1099.62平方米的三層樓房。王春祥等人答應給辦事處原面積並負責辦理產權證,但是直至2006年動遷時也未辦成房屋產權證。根據動遷單位的優惠政策,如果此處不改建,即使沒有房屋產權手續,也按歷史遺留問題每平方米1100元給予補償,結果此處拆遷時動遷單位是按無照房屋每平方米350元予以了獎勵性補償。

  處理意見

  市紀委提出處理意見:給予隋義生、張寶君黨內警告處分。

  郭棕林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

  郭棕林,男,原任道裡區群力鄉政府土地辦鄉建助理,2001年5月任道裡區群力鄉社會事務辦鄉建衛生科科員。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郭棕林在為請托人楊某辦房產證過程中,收受請托人人民幣3000元。1998年至2004年間,群力鄉群力村副主任張某為答謝郭棕林曾為本村村民辦理多件房屋產權證,每年春節都給郭棕林送錢,共計送給郭棕林人民幣19000元。2003年郭棕林在為請托人李某辦房產證過程中,收受請托人人民幣10000元。2004年5月郭棕林在其負責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的工作職權被收到區城建局村鎮科後,私刻一枚『群力鄉房產管理專用章』,將剩餘的空白《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蓋上假公章後,將假公章銷毀。之後在2004年5月至10月,郭棕林為宋某、陳某辦理了假《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收受宋某人民幣50000元,收受陳某人民幣3000元。以上,郭棕林共計受賄人民幣85000元。

  法院判決

  2007年4月5日,賓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郭棕林有期徒刑六年。

  處理意見

  市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給予郭棕林行政開除處分。

  房玉清、韓鑫違紀違法案

  涉案人員

  房玉清,中共黨員,2002年1月任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處副處長。

  韓鑫,中共黨員,2002年1月任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處科員。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至7月,韓鑫在辦理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變更登記過程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沒有調取該宗土地的地籍檔案及相鄰宗地的地籍檔案,沒有進行實地調查,違反土地變更程序及法規,隨意簽署『權屬合法、界址清晰、四鄰無爭議』,同意土地變更的意見,房玉清對韓鑫上報的該宗土地變更登記材料不審查,隨意批准土地變更並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致使轉讓的該宗土地與道裡區群力鄉群力村集體所有土地相重疊,侵佔群力村集體所有土地310887平方米,嚴重損害了國家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並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2007年1月18日,道裡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房玉清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韓鑫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處理意見

  市紀委提出處理意見:給予房玉清、韓鑫開除黨籍處分;行政處理由其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