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8日電 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網上發布並征求意見,並將在明年1月中旬正式出臺,與市政府2003年發布實施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在適用范圍、申報程序、保障方式、建設標准等方面均做出新的規定。
套型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政府財力,到『十一五』期末逐步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適用范圍由市區擴大到郊區城鎮,並將縣(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統一納入到新辦法管理范疇。
《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廉租住房建設標准的規定,明確了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把原辦法規定了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三種保障方式減為兩種。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實物配租;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租賃住房補貼。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租賃住房補貼款可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衝減房屋租金。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准的差額。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
四種標准實行動態管理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及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實行動態管理,調整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據規定,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對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取消其登記,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實物配租住房。對退回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結清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