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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三類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六種情況應退回
2007-12-28 09:13:0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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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8日電 據規定,新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哈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並同居一處;家庭收入符合市、縣(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准;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標准;市、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規定,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縣(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縣(市)政府制定。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申辦程序

  申請家庭須在社區公示

  據規定,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報。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按戶建立檔案,並將檔案及申請材料一同上報區、縣(市)政府指定機構;對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3、復審和登記。區、縣(市)政府指定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區、縣(市)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復審合格的,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辦理:

  (1)申請家庭戶口在市區的,由區政府指定機構上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上報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2)申請家庭戶口在縣(市)的,由縣(市)政府指定機構直接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據規定,區、縣(市)政府應當根據已登記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通過聯評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保障方式

  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准發放補貼,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據規定,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實物配租;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補貼

  補貼款直接撥付出租人

  《辦法》規定,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給予全額補貼;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准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補貼額度。

  據規定,按輪候順序給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並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政府指定機構應當發放《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書》和《廉租戶證》。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持身份證、《廉租戶證》、《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到區、縣(市)政府指定機構辦理租賃住房補貼款領取手續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政府指定機構組織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

  據規定,租賃住房補貼款可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衝減房屋租金。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高於租賃補貼額的,按租賃補貼額計發,超出部分由廉租戶自行承擔;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低於租賃補貼額的,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月租金金額計發。

  實物配租

  配租面積按相應標准確定

  《辦法》規定,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准的差額。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

  按照輪候順序給予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政府指定機構發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和《廉租戶證》。申請家庭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廉租戶證》及相關手續參加公開選號、確定實物配租住房,並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後,到房屋管理單位辦理入住手續。

  監督管理

  六種情況應退回廉租住房

  據規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及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實行動態管理,調整後定期向社會公布。區、縣(市)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輪候的家庭進行年度復核。

  據規定,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對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取消其登記,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實物配租住房。對退回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結清有關費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的,由區或者縣(市)政府指定機構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政府責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2.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3.未經批准對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動設施和設備的;

  4.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6.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況。

  《哈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八大突破

  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進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昨日,市政府法制辦、市房產住宅局將《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與市政府2003年發布實施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在適用范圍、申報程序、保障方式、建設標准等方面均做出新的規定。據悉,《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預計在明年1月中旬正式出臺。

  據悉,《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刊登在『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hrblaw.gov.cn),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明年1月4日前,通過信函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立法處。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注明『征求意見』字樣。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郵政編碼:150021;傳真電話:84664616。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