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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接受降薪被開除 員工和愛爾眼科走上仲裁庭
2007-12-28 11:02:5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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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6歲的鄒瀟瀟今年與哈爾濱愛爾眼科醫院簽訂了用工合同,合同規定在兩年內每月工資為1200元。10月22日,醫院下達了將原工資降低300元的通知,鄒瀟瀟因不同意醫院單方修改用工合同而被開除。鄒瀟瀟作為申訴人向道裡區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27日,道裡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了仲裁。

  申訴人:今年3月,我受聘在哈爾濱愛爾眼科醫院當文案一職,在用工合同上標明:聘用期工資為1200元,包括基本工資300元和崗位工資900元,合同期為兩年,違約責任為3萬元人民幣。10月22日,醫院宣布,自11月1日將職工工資從每月1200元降為900元,同意者須簽勞動合同的補充,否則主動辦理離職手續。我未與醫院簽訂合同補充,也未去辦理離職。11月2日,部門主任滕君找到我說,如果不同意工資變更並且拒絕辦理『主動離職』手續的話,醫院將視為『不服從分配和調動』予以開除。當月5日,我收到一份『關於員工離職的處理決定』,醫院單方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

  被申訴人:醫院有權調整工資,也有權利處理不服從分配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第四條寫明:醫院可根據本單位薪資管理辦法及乙方的勞動態度、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單方調整其工資。而且醫院還給了員工們近一周的考慮時間,多數職工對醫院的這項決定還是擁護的。而鄒某卻因不滿意醫院領導的決定而停止勞動,所以醫院纔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申訴人:《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只要我履行了勞動義務,醫院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醫院的規定不能逾越法律。醫院給員工一周時間考慮,內容是留下來補充合同還是離職的問題,而非是否同意降薪。

  哈市道裡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對雙方進行了調解,被申訴人表示願意接受調解,但是,申訴人拒絕調解。

  據悉,道裡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一周內將對此事做出仲裁。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