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日電 近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定,國有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有欠繳養老費的要優先清償。國有企業資產變現仍不足清償部分,由當地政府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方式予以解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單位及個人欠費補齊後,方可按規定計算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定基本養老金。
記者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破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等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清償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在破產財產清償中應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裁定之日前的欠費企業,應由清算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清償協議。之後,應當由破產企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協議。
簽訂緩繳協議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由破產企業主管部門為其補齊原企業及個人欠費;主管部門確實無力為其補齊的,應由地方政府為其補齊;如本人自願,也可以由其個人補齊。補齊欠費之後,方可按規定計算繳費年限,核定基本養老金。
如果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仍未補齊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欠繳時間的長短削減部分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實際個人賬戶儲存額據實計發。在其後6個月內補齊欠費的,可以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准,並補發差額部分;超過6個月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