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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戀人分手時為爭『名犬』對簿公堂
2008-01-13 15:50:2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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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3日電 近日,哈爾濱道裡區人民法院受理並判決了一起戀人之間因爭狗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

  據原告李小姐稱,她與張某原為戀愛關系,兩人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只薩摩耶白色母犬,犬主人登記在張某名下。2006年12月14日,兩人感情出現了危機,分手時針對因狗產生的糾紛,兩人當場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張某同意給付她人民幣6萬元,待狗下崽後由李小姐任選一只。協議簽訂當日張某向李小姐支付了3萬元。同年12月20日,由李小姐執筆,兩人又另行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寫明:在狗身上花的全部費用,其中李小姐花費26500元,張某花費6000元;狗歸張某,張某應退還李小姐的全部花費26500元,付給李小姐精神補償費2萬元,並在該狗的第一窩幼犬中,讓李小姐任選一只母犬作為補償;張某還應還清向李小姐所借的13500元。李小姐講,雙方簽訂了協議後,張某並未履行協議,拒絕給付她現金3萬元和母幼犬一只,故她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履行給付義務。

  被告張某辯稱,女友訴爭的薩摩耶母犬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女友無權與他分;購買母犬時他向女友借款1.5萬元,後因雙方有分歧,他連同此前的借款,共計償還給女友3萬元。因該母犬暫時在女友處飼養,後來女友向他提出分手時,拒絕向他交付該母犬,提出讓他給付6萬元纔能取走母犬,他無力給付6萬元,纔與她簽訂協議。另外,他們二人簽訂協議之前,他已將該母犬用以物抵債的形式抵給案外人劉某,故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協議。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應給付李小姐6萬元,張某已在2006年12月14日給付了3萬元,餘下3萬元,待李小姐到張某處選取第一窩母幼犬時,一並還清,取幼犬的時間應為2007年6月至7月間。在2007年7月,薩摩耶母幼犬的市場價格為1000元至1500元之間。另查明,2006年11月5日,張某自行與案外人劉某簽訂了承認一份,寫明:張某同意用本案爭議的薩摩耶母犬及該母犬的第一窩所有的犬崽,代為償還其借劉某的欠款;犬崽的銷售由張某與劉某共同協商,張某對母犬及犬崽沒有分配權,直到所有欠款還清後母犬纔歸張某所有,在未還清欠款前,母犬及第一窩崽犬暫由張某飼養。

  道裡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與李小姐共同出資購買並飼養了母犬,後雙方在解除戀愛關系時,就該母犬及其幼犬歸屬問題先後簽訂了兩份協議,該兩份協議內容一致,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按協議約定,張某應當在薩摩耶母犬生產的第一窩幼犬中,讓李小姐任選一只母犬,同時應給付李小姐剩餘的3萬元。張某未能履行協議,對此糾紛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關於張某與案外人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系在張某與李小姐共有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張某未征得李小姐同意私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法院依據《合同法》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原告李小姐3萬元;同時給付白色薩摩耶母幼犬一只,該幼犬應是原母犬所生。如被告不能履行,應當按照該幼犬的現市場價值給付原告1000元賠償款;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