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4日電(記者 雷蕾) 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二:欒某訴哈爾濱市海都國際商務會館排除妨礙糾紛案
2003年10月份,哈爾濱市海都國際商務會館(簡稱海都會館)進入嵩山路38號樓並對該樓一至四層室內及樓外立面進行裝修,海都會館曾向有關部門申請批准對該樓進行內外裝修,但未獲相關部門批准。海都會館所掛牌匾對該樓六至八層樓梯間形成擋光;自行拆除了一至二層之間的旋轉樓梯後,海都會館出資在該樓內原有的兩個電梯間安裝了兩部電梯,目前只開通至四樓;海都會館將一樓裝修成洗浴大堂;哈市環保局、哈市房產住宅局、哈市規劃局對海都會館未經批准擅自裝修及有關環保、噪聲的問題進行了認定和處罰,責令海都會館限期整改,海都會館未按處罰決定進行整改。
海都會館裝修後,給住在會館601、602室的欒某造成許多不便。為此欒某將海都會館訴至南崗法院,要求海都會館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法院審理後認為,海都會館因懸掛牌匾對嵩山路38號樓六至八層樓梯間采光形成妨礙,其行為已經相關行政機關認定違法,應將六至八層樓梯間恢復原狀;海都會館對嵩山路38號樓外牆面進行的裝修未經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經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海都會館並未按期整改,現欒某作為嵩山路38號樓業主之一,要求海都會館將嵩山路38號樓整體外牆面裝修恢復原狀,請求合理,應予以支持;海都會館雖然自費安裝兩部電梯,但因系使用公共電梯間,欒某有權使用該電梯,海都會館應將電梯開通至八樓。
海都會館的大堂及樓梯均為嵩山路38號樓公共部分,其所有權屬該樓所有業主共有,海都會館在對公共部分進行裝修改造時,應征得所有業主的同意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准,現海都會館未經行政部門審批,且未經全體業主的同意,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其擅自裝修的行為已經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海都會館應將其對旋轉樓梯的拆除及洗浴大堂的改造恢復原狀。
據此一審判決:被告海都會館將嵩山路38號樓六至八樓走廊采光窗按規劃圖紙恢復原狀,將其出資安裝的兩部電梯開通至八樓,將外牆面裝修恢復原狀,將一至二層洗浴大堂及一、二層之間的旋轉樓梯按規劃圖紙恢復原狀。
判後,海都會館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1月6日,哈爾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