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4日電(記者 雷蕾) 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四:梁某等五人訴阿城區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附帶行政賠償案
2006年7月16日上午,阿城區居民穆軍無故將停放的汽車後風檔玻璃砸壞。穆軍有精神病史,且家境貧寒,經阿城區公安局所屬勝利派出所調解,受侵害人車主同意放棄了賠償損失的權利,派出所將穆軍交由其母親監管。此案遂告終結。
2006年7月16日14時14分09秒許,穆軍先後持刀竄到阿城市牌路大街、民權大街、仿古一條街等處將梁某等10人刺傷,其中兩人死亡。在穆軍行凶過程中,『110』指揮中心在14時14分09秒接到報警後,立即出警趕到行凶現場,對穆軍進行堵截和追捕。並於14時35分左右,將被群眾打倒欲掙紮站起,手中還持有尖刀的穆軍制服捆綁後押走,並打電話通知『120』來現場救治被刺傷人員。穆軍持刀行凶傷人、殺人,自第一個報案時間為14時14分09秒到14時35分36秒民警撥打『120』求助電話結束,共持續時間約為24分25秒左右。
受傷的梁某等人認為,110民警的出警時間前後一共持續35分鍾時間,公安局在當日上午對穆軍的治安案件中予以釋放回家,導致下午的凶案發生。他們將阿城區公安局訴到阿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不作為行為違法,因被告不作為給原告及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予以行政賠償。
阿城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在2006年7月16日上午對穆軍砸車後風檔玻璃的行為在治安案件處理中,做出將穆軍交由監護人其母親看管是恰當的。作為對治安案件處理,被告無履行職責不當。在2006年7月16日下午穆軍行凶過程中,被告所屬110指揮中心從接到第一個報警電話開始,根據報警內容確定案發現場,在第一時間指令相關轄區派出所、刑警、特警、交警等各部門進行抓捕、堵截凶犯;各處警單位及時派員趕赴指令案發現場並尋找、追捕凶犯,各環節的接處警工作均未超過規定時限,符合110接處警的相關規定。該事實亦經原阿城市紀委、市檢察院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調查確認。被告在整個案發過程中不是不作為,而是在積極的作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行政不作為理由不成立。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梁某等人的訴訟請求。判後,梁某等人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4月5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