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8日電(記者 朱丹鈺) 隨著近年來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征用農村土地產生的補償糾紛屢見不鮮,對社會的和諧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為此,參加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的多位代表建議提高農村征地補償標准,保障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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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太春代表 |
黃太春、夏立華、鄭秋?代表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征用農村土地,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目前看,補償標准過低,失地農民生活艱難。最初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只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可以達到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一上限,而沒有規定『兩費』最低必須達到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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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華代表 |
代表們說,2004年國土資源部專門發布了指導意見,規定如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仍不足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話,當地人民政府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但很多地方在實際執行時往往就低不就高,農民實際得到的補償遠沒有達到30倍。即使能夠達到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無法保證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因為這一補償標准是多年前制定的,而近年來生活消費品和農用生產資料價格持續上漲,通貨膨脹壓力增大,農民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也大幅度增加,所以,無論原來的土地補償標准還是地上附著物與青苗的補償標准都應該調整提高。
各位代表建議農村征地補償標准應明確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要著眼於提高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而不能僅僅滿足於『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只有這樣,纔能保障失地農民也分享到改革開放和發展的成果,而不能讓失地農民變成『種地無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在此基礎上,對公益事業征地要適度提高各項補償標准,補償總額最低標准要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以上。征用耕地青苗補償標准也要相應提高。
代表們認為應明確界定公益事業征地和商業開發征地的范圍與界限。公益事業征地按國家法律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商業開發征地,要在政府引導下,按照市場化機制來運行,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商業化開發中得到比公益事業征地更多的收益。
為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使其『失地而不失業』,應對完全失去土地的青壯年農民組織開展技能培訓,積極引導轉移就業。要讓他們掌握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技能,取得技能等級證書、操作證書等上崗就業需要的『通行證』。對於有一定投資與經營能力的失地農民,要幫助他們選好投資項目,提供優惠便利的經營場所,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時要對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一整套基本生活保障機制,確保社會和諧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