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8日電(記者 孫曉銳) 環境保護設施是防止人類生產、生活過程產生的污染物污染環境的閘門,是保護生態環境、人體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方嬋玉委員認為,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力度,纔能真正有效的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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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隨著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的強力推進,哈爾濱市面臨的污染控制形勢更加嚴峻、環境治理任務更為艱巨。2006年,國務院批復《『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授權國家環保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簽訂了『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和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哈爾濱市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2010年比2005年削減1.4萬噸和0.3萬噸。哈爾濱市有總投資22.1億元的3大類24個重點治污項目被納入國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可以預測,在未來幾年內哈爾濱市環保設施的數量和規模都將大幅增加。
【瓶徑】當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比較實出。由於環保設施建成後的運行管理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之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偏輕,致使在環保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中出現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超標排放、擅自停運、違規運行、偷排漏排、應付檢查的情況比較嚴重。目前哈爾濱市環境治理設施均由企業自行運營和管理。由於設施部分已陳舊,腐蝕老化快而維護不專業、不及時,有2/3以上的企業環保設施是在應付檢查,大量存在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偷停、減少運轉時間等問題,它已成為阻礙持續穩定地實現污染減排目標、改善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建議】方嬋玉委員建議,要組織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運行管理辦法,以彌補過去制度的缺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建立長效達標排放機制。為規范設施的運行管理,運行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要明確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和委托單位(污染物產生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方嬋玉委員認為,應對設施設計施工和建設、驗收、應急措施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運行單位應組織考核,符合投入運行條件的設施方可投入運行;已建成的設施,不符合投入運行條件的,應限期進行技術改造;為鼓勵發展環保運行服務業,《條例》確立我國實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資質許可制度。所有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單位(包括自行運行)必須取得運行資質許可證書;為提高運行職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對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