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8日訊 哈爾濱市民陳女士和丈夫都是退休職工,夫婦倆膝下有兩個兒子。退休後,丈夫不幸患上了老年性癡呆癥,而陳女士也年老體弱,兩人都需要子女照顧。2006年底,陳女士召集兩個兒子商議養老的問題。經過協商,她和兒子達成協議,自己和老伴由兩個兒子分開贍養。
協議簽好後,陳女士夫妻倆各自跟兩個兒子生活。但是不久問題就出現了。陳女士和丈夫恩恩愛愛,共同生活了幾十年,現在卻要各吃各的飯,丈夫由專門的護理人員照顧,自己卻不能插手,陳女士感到生活上很不方便,非常痛苦。於是,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3人於2006年底簽訂的協議書。大兒子則認為,簽訂協議書是母親在年老體弱無法照顧父親的情況下主動提出來的,經過了家庭會議協商,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照顧兩位老人,而且協議書是真實有效的,所以不同意撤銷。
南崗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講任何條件。陳女士和兩個兒子簽訂的協議書實際是一份贍養合同,合同內容的約定明顯不利於陳女士夫婦,顯失公平。最後,法院判決撤銷陳某和兩個兒子簽訂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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