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勞動糾紛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在處理與職工的糾紛中,很多采取扣留職工檔案的情況。在職工辭職以後,單位往往以職工未支付違約金、培訓費、賠償損失費為由,扣留職工的檔案。按照單位的說法,職工一走了之,單位再沒有約束它的手段,除了扣檔案,沒有好的辦法。單位的說法似乎有理,但卻違法。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18條明確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部門。因此,單位扣留職工檔案是違法的。那麼單位以什麼約束職工呢?很簡單,單位及時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職工賠償單位的損失即是。如果單位只顧扣留檔案,過了仲裁時效,就會落個雞飛蛋打,一方面要轉交檔案,另一方面損失無法追償。
對於職工一方而言,單位扣檔案有什麼辦法解決呢?也簡單,趕緊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賠償因其不及時轉交檔案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在目前,職工的就業、社會保險、出國、退休離不開檔案,因單位扣留檔案導致這些方面的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並要求單位轉交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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