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5日訊 很多哈爾濱的出租車司機都有在車上撿到乘客遺失物品的經歷,大到筆記本電腦、手機、攝像機、照相機,小到一瓶酒、一盒煙,甚至一包衣服。日前,記者在采訪出租車司機時聽到這樣的抱怨:他們好心將撿到的東西返還時,常常遭遇失主酬金失信甚至訛詐的情況。
出租車司機黃鑫對記者講述了他曾遇到的事情,讓他寒心:他撿到一個裝有200元錢的錢包,他按照身份證把錢包送到失主家時,卻遭到了失主的訛詐,說錢包內裝有2000多元。黃師傅堅持要到派出所報案,失主這纔不說什麼了。還有一次,一乘客在道外大新街下車後,將價值6000多元的手機落在了車上,當失主將電話打到手機上時,黃師傅很快接起電話,聽到失主著急並承諾必有重謝,已行至道裡的黃師傅顧不得帶客,空車返回,結果只得到了失主付給20元的單程車費。
『我空車去給失主送手機,拿車費,我不虧心。而且我覺得,失主還應按遺失物價格的10%至20%額外多付費。』王衛健師傅告訴記者,一些出租車司機曾遇到失主不情願付車費的情況,那麼司機以後再撿到東西,自然不願意費心、費油去找失主了。
對此,賈柏章律師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失主與拾得人之間的關系很微妙,有失主主動支付誤工費,也有失主發了懸賞廣告卻失信而不肯支付酬金。在去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中,拾金不昧仍是不變的規則。但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哈市社科院院長鮑海春認為,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美德,拾物者應在第一時間返還,但失主如果承諾了就應返還酬金,這就是所謂的『一諾千金』。當然,享受合理報酬是法定的權利,倘若拾物者執意拾金不昧不要報酬,那麼更是對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尊重。酬金的失信,從中折射出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不利於社會誠信、道德體系的建立,希望這樣的社會現象給人們警示:社會誠信問題急需改善。有關部門應負起責任,如公安部門,在鼓勵拾金不昧的情況下,讓拾物者得到合理的補償。
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局遺失物認領中心了解到,哈市在去年共接收1785人次拾得的物品,拾得物品共計3126件,總價值276.3萬元,其中人民幣41.5萬元,單位拾金不昧數額最多的是天鵝汽車出租公司,共送交遺失物品123萬餘元,現金2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