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6日訊 5日,一位青島來哈的客人將手機遺落在出租車上,下一位乘客和出租車駕駛員同時發現了手機,但在如何處理手機時發生了意見分歧:乘客欲將手機據為己有,駕駛員卻想歸還失主,最終駕駛員以免收車費為代價,終於做成了好事。
據雷鋒車隊駕駛員王佔軍介紹,昨天,一位青島客人到哈辦事,乘坐他的出租車在友誼路一農貿市場下車,下車時不慎將手機掉在後座下面,當時乘客和駕駛員都沒有察覺。隨後,王佔軍又拉乘了一名乘客,乘客上車後發現腳下有一物品,拾起一看,是一部手機,便准備將其揣進兜裡。王佔軍立即制止:『這不是你的東西,你不能帶走,得還給失主。』乘客拒絕返還,雙方爭執起來,最後乘客提出條件:『你要想做好事歸還手機,我就不付車費。』王佔軍迫不得已,將乘客送到地方後免收了18元的車費。
失主發現手機不見了,便借了一部手機給自己的手機打電話。王佔軍接聽後,雙方約定了見面地點,王佔軍將手機歸還失主。
律師點評
冰都律師事務所盛玉濤律師告訴記者:對於遺失物品的撿拾和歸還,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79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一規定,將拾金不昧從道德層面上昇到法律約束層面。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去年新實施的《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盛玉濤律師說,如果乘客強行將手機帶走,失主索要拒不歸還,他的行為就涉嫌侵佔,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