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2日訊 據《規定》,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其中,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戶型設計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哈爾濱市現存的85片棚戶區中的居民絕大多數都是生活與住房雙困難的最低收入者。為在棚戶區拆遷改造過程中依法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哈爾濱市根據《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和《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制定了《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
2易地安置具體標准各區自定
《規定》明確,改造范圍內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准再上靠一個標准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3設立40平方米最低保障線
為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准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4持低保證者獲2萬元照顧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5具備4種條件無證房屋給予補貼
據悉,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在無證照房屋的拆遷過程中,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給予救助補貼。即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此外,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補貼標准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無證照房屋的處理,應當進行公示。
6積極配合拆遷適當給予獎勵
《規定》明確,凡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後,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的標准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的房屋面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上靠面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且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在棚戶區改造中,對積極配合拆遷改造工作的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適當給予獎勵,獎勵標准由拆遷所在區政府自行制定。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另據了解,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未盡事宜,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