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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3月22日訊 記者今天從哈爾濱市棚改辦了解到,《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今天正式公布。據了解,此項政策本著利民、惠民的宗旨,對拆遷區域內被拆遷戶的不同住房性質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政策。
產權調換『拆一還一』
按照規定,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安置戶型。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戶型設計標准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戶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准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戶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准戶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改造范圍內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准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低收入家庭可享優惠
在本規定中,還充分考慮了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並在拆遷政策上給予傾斜和合理照顧。
按照規定,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准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按照規定,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無照房符條件可補貼
在本規定中,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於無證照房屋的拆遷,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相關條件的,可給予救助補貼,具體條件是: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補貼標准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無證照房屋的處理,應當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