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5日訊 樓上地漏溢水,積水滲漏到樓下,使樓下天棚地板被浸濕,造成財物損失,樓下業主要求樓上賠償,卻因不願對具體漏水原因及損失程度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使其自行評估的損失數額沒有法律依據,而官司敗訴。
李某和趙某是住在同一個單元樓的上下層,去年6月的一天,住在樓上的李某家地面出現積水,當時家中無人,積水滲漏到樓下趙某的家裡,將天棚、地板及家裡一系列雜物浸濕。住在樓下的趙某認為,既然是樓上溢水下滲到自己家裡,那麼讓樓上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他自行估算了損失財物的金額,要求李某按此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只好訴諸法律。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糾紛是由於漏水引起的,而漏水原因是由雙方以及案外人共同使用管道堵塞。而由於趙某在法院審理期間,拒絕對具體的漏水原因及損失程度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其自行評估的損失數額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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