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7日訊(賈晉璇 記者雷蕾)哈爾濱市民史某家原因不明的失火,連帶著鄰居家也被燒了。鄰居宋某將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近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史某雖沒有直接的侵權和過錯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應給宋某造當的經濟賠償。
2007年1月23日晚8時左右,史某家西側倉庫棚上西北角突然著起火來,火勢越燒越旺,並蔓延到了住在西側的同一連脊房屋的宋某家,燒掉了大半個房屋,損失近3萬。事後,市公安消防處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查,認定火災原因不明。史某便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宋某的損失。無奈宋某以史某用火不當造成火災為由,將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害的房屋及財產損失。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宋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視聽資料(錄音帶),來證明起火原因是被告史某家夾牆煙囪著火而引發的火災。在法庭的主持下,播發了該錄音帶,但聽不清楚。原告解釋說,該錄音帶是原告與本村村民王某的對話,王某提到曾聽被告史某說過,著火的原因有三種可能,不是電火,不是倉房著火,就是煙囪著火。根據王某的話,原告認定此次著火的原因就是史某因疏於管理和防范引起的火災。
法庭認為,這種錄音證據是傳來的證據,又不確定起火原因,因此該證據沒有證明效力。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原告與被告遭受火災原因不明,但起火部位明確是在被告家。可以認定是被告家起火殃及原告的房屋及財產燒損,但不能以此推定出被告有疏於管理和防范的過失。雖然原告主張被告用火不當導致發生火災,但其並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證明系被告用火不當造成火災,因此不能確定被告有過錯行為。被告雖沒有直接的侵權和過錯行為,但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被告應當給予原告損害的房屋及財產適當的經濟損失。
據此判決:被告史某賠償原告宋某經濟損失15000元,駁回原告其它費用的訴訟請求。判後,史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被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