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8日訊 《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規定》昨起實施,居民獲合理補償後限期內拒搬將被強。
被拆遷人合法要求應予明確答復
據了解,《規定》適用於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項目。按照《規定》,各區政府對實施強制拆遷的案件需認真審核,對確認的案件必須報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規定》要求,在組織拆遷前,拆遷人要發出公告,向被拆遷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遷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提出的合法要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明確答復。
被強遷困難家庭納入保障范圍
《規定》在明確強制拆遷有關手段的同時,還要求對強制拆遷的房屋需同時實施補償安置。另外,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屬於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區政府組織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救濟安置,對於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對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轉用房,但被拆遷人將不再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獎勵政策。
《規定》要求,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區政府或拆遷組織部門應組織公證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內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由公證員和在場強遷組織者在記錄上簽字。
《規定》將3種情況列為強遷對象
1.被拆遷的房屋有產權證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區政府組織拆遷部門實施強遷。
2.有相關部門審批,但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經市有關部門按《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認定,且拆遷人按有關法規或政策給予合理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期內拒絕搬遷的,將由區政府組織拆遷部門依法實施強遷。
3.經有關部門認定,是違法建設或者違法建築的,並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