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8日訊 為確保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7日,哈爾濱市政府出臺了《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適用於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項目。
《規定》要求,被拆遷的房屋有房產證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將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遷部門實施強遷;有相關部門審批但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經哈市有關部門按《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認定,且拆遷人按有關法規或政策給予合理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期限內拒絕搬遷,區人民政府將組織拆遷部門依法實施強遷;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或違法建築,並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區人民政府也將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規定》還要求,對強制拆遷的房屋,要同時實施補償安置工作;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屬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將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救濟安置。對於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對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轉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獎勵政策。
據悉,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組織公證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內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由公證員和在場強遷組織者在記錄上簽字。強遷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接受物品的,由拆遷人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妥善保管;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領取的,由拆遷人按相關規定處理。
在強制拆遷過程中,發現有通過違法渠道辦理房屋產權證照和違法審批、發放相關證照及黑惡勢力參與,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移送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涉嫌黑惡勢力參與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