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9日訊 為了防止出現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等情況,日前,哈爾濱發出要求,今後凡是新開工項目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措施費,否則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按照要求,如果因開發(建設)單位的責任,而引發30人以上大規模到省、市集體上訪,5人以上進京上訪,衝擊或圍堵黨政機關等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造成較大及以上安全及質量事故的、嚴重違法違規的,兩年內不予辦理項目報建和新的工程招標手續,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造成一般安全及質量事故的,一年內不予辦理項目報建和新的工程招標手續,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因施工企業原因發生以上事件的,兩年內不許其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
同時規定,凡是新開工項目,在開工前,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措施費,並劃入施工企業賬戶監督使用,否則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及時辦理竣工結算,並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備案,不得拖欠工程款,否則不予辦理新的工程招標手續,不發放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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