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1日訊 『都怪我一時不慎,讓馬給折騰出去2萬多元,這個教訓太深刻了。』3月5日,大慶市龍鳳區農民翟斌收到法院的判決後,後悔不已。那麼,他的2萬多元是如何折騰出去的呢?
老漢遇馬群圍攻受傷
2007年12月15日,李樹國趕著馬車從龍鳳區劉高手村的草甸上經過。這時,草地上散放的一群馬發現李樹國的母馬後,便朝李樹國的馬車追過來。李樹國在驅趕馬群時被馬踢傷。
馬群的主人翟斌發現了受傷的李樹國,將他送到醫院。醫院要求交納1.5萬元住院費,當時李樹國的家屬不在,翟斌又沒帶那麼多錢,於是,他給老鄉姜城打電話求助。姜城立即趕到醫院,為李樹國交了住院費1.5萬元。
受傷的李樹國住院治療了6天。傷愈後,經有關部門鑒定,李樹國為九級傷殘,醫療終結時間為傷後6個月,二次手術費用3000元。
花錢又遭罪的李樹國很窩火,他找到『闖禍之馬』的主人翟斌,要求他支付自己的醫療費,但翟斌說李樹國受傷是因為駕馭不當,自己從馬車上摔下來的,還說他將李樹國送到醫院,是做好事。此後,李樹國多次找翟斌討說法,都無功而返。
無奈的李樹國想起了姜城,他覺得既然姜城能為自己交住院費,那此人肯定與自己受傷有關。於是,李樹國又找到了姜城,但姜城認為自己與李樹國受傷沒有任何關系。
幫忙者也成被告
2008年2月18日,李樹國將翟斌和姜城訴至龍鳳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翟斌和姜城共同賠償他各項損失共3萬元。
3月5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翟斌承認馬是他的,但他說馬群是用繩索拴在草甸上放養的,活動范圍有限,不可能接近李樹國和其所駕馭的馬車。他指出,李樹國駕車用的是母馬,在遇到公馬時,李樹國沒有采取措施,導致損害的發生,李樹國應自行承擔責任,並且他對李樹國的救助行為是出於同情。
姜城辯稱,他不是馬的飼養人,也不是馬的管理者,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中,李樹國提交了鑒定書、鑒定費收據等證據,證明他所受損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治療終結時間為傷後6個月,二次手術費用3000元,支出鑒定費1850元。翟斌和姜城對證據無異議,法院對證據予以采信。
姜城也提交了李樹國的住院費結算收據、住院費清單,證明自己為李樹國墊付住院費用1.3萬餘元。李樹國和翟斌對證據無異議,法院也予以采信。
證人安某、崔某、宋某為姜城出庭作證。他們稱,當時3人在龍鳳區劉高手村某煉化廠打工,遠遠地看見一個人從飛馳的馬車上掉下來,後來得知該人就是李樹國。李樹國稱,這3名證人是煉化廠的工人,而該廠廠長是姜城的兒媳婦,他們之間有利害關系,法院對這個證言沒有采信。
動物闖禍 主人擔責
法院認為,翟斌飼養的馬匹踢傷李樹國,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李樹國各項損失。李樹國要求姜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姜城與其損傷有因果關系,故不予支持。
翟斌主張李樹國是自己從馬車上摔下受傷,其墊付醫療費的行為是出於同情心的救助行為,因無充分證據證實,且其在與李樹國素不相識,且李樹國意識清醒的狀態下,將其送至醫院並通知其他人一次性交納醫療費1.5萬元的行為,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4月5日,龍鳳區人民法院判令翟斌賠償李樹國傷殘賠償金、誤工費、二次手術費等費用2.2萬元,姜城不承擔民事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