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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兒也有繼承權
2008-04-13 08:22:3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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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3日訊 黃某在當地做點小生意,雖不是大富大貴,但日子過得也還算滋潤。黃某的老伴兒幾年前因病去世,三個兒子如今都各自成家立業。

  2005年8月,黃某的小兒子被一場車禍奪去生命,當時他的妻子吳某已經懷有5個月的身孕。禍不單行,兩個月後,黃某突然發病,還沒來得及立下遺囑便撒手人寰。安葬完自己的父親後,黃某的長子和次子將其遺留下的20萬元現金和一棟價值18萬元的樓房進行了分割。分割財產時並沒有通知吳某,因為她被認為是『外人』。

  吳某了解到情況後,立即向兩位大哥提出異議,認為其腹中的胎兒是黃家的骨肉,理應分得一份遺產。為此,兩位大哥堅決反對,表示弟弟已經去世,吳某懷的孩子不具有繼承權。在這種情況下,吳某一紙訴狀遞到人民法院,要求保護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黃某的第三個兒子雖然已經死亡,但仍應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並由其妻吳某腹中的胎兒代位繼承。

法: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護的范圍已經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本案還有一個特殊的地方,即胎兒的父親先於被繼承人黃某去世。在這種情況下,胎兒能否繼承黃某的遺產呢?這又涉及到代位繼承問題。對於代位繼承,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這一規定,胎兒可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綜上所述,這個腹中的胎兒是具有繼承權的,胎兒雖未出生,但其繼承權應予保護。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本案中被繼承人黃某的第3個兒子先於其死亡,第3個兒子應得的遺產份額應由胎兒代位繼承。因此,黃某的長子與次子兩人分割遺產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應為胎兒保留三分之一的遺產份額。

責任編輯:邱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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