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7日訊 ( 秦雷 高春峰 記者 雷蕾 ) 4月17日,哈爾濱市警方抽調治安支隊、巡警支隊、交警支隊、南崗公安分局、道裡公安分局400名警力,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配合下,對哈市南崗區紅軍街和道裡區中央大街等銷售管制刀具相對集中的攤床進行突擊清查,共收繳匕首、砍刀、三棱刮刀、彈簧刀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管制刀具5000把。
據悉,近日,哈市警方將不間斷地采取突擊清查行動,嚴厲打擊非法販賣管制刀具的違法活動,查獲一批販賣管制刀具案件,依法懲處一批違法人員,堅決取締以銷售工藝品為名販賣管制刀具的違法行為,徹底收繳流散在社會上的管制刀具。並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堅決查處非法販賣管制刀具的經營業主。
哈市警方依法告誡:非法制造、銷售、販賣、攜帶管制刀具活動都是違法行為,應立即停止,如果繼續從事非法活動,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堅決抵制非法銷售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行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舉報違法行為,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努力。報警電話:0451-87661465。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發布的《關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第九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屬於管制范圍內的各種刀具。』第十三條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