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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動機釀成居民樓慘案 殺人後侮屍被判死刑
2008-04-27 07:44:3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戴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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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7日訊 2007年6月,在道外區的一棟居民樓裡發生了一起殺人案,凶犯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魏某身中40餘刀,腹部被刀豁開,腸子被拉了出來。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制造這起殺人案的王鑫作出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朋友殺死了自己的母親

  被害人魏某的兒子金某和王鑫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兩人平時關系很好。但魏某卻對王鑫十分反感,原因是,一次金某從魏某處偷錢後離家出走,而這段時間金某經常和王鑫來往,對此魏某很生氣。平時王鑫在魏某開的倉買店裡賒賬,魏某就會對他進行指責。可是魏某怎麼也不會想到,王鑫在17歲時曾經暗戀過她。

  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酒後的王鑫給金某打來電話稱,要一起喝酒。金某說,自己和母親正在自家倉買店裡,一會兒母親要回家,自己則要照看倉買店不能去。遭到拒絕的王鑫罵罵咧咧地將電話掛斷。

  得知魏某將一個人回家後,王鑫想起了平時魏某對自己的指責。於是,在當日零時30分左右,王鑫來到魏某家的樓上,從9樓的窗戶爬到了魏某家位於8樓的陽臺。進入房間後,王鑫看見魏某正在床上睡覺,就想對其實施強奸並進行報復。但他怕在施暴的過程中魏某醒過來,就到趙家的廚房找來了一把尖刀和一條毛巾。先用毛巾捂住了魏某的嘴,又用尖刀對其捅了40餘刀。隨後,他對魏某的屍體進行奸淫,並殘忍地將屍體肚子豁開,把腸子拉了出來。

  次日晚6時左右,金某來到母親家。可房間裡的景象將他驚呆了,只見母親的屍體斜躺在地上,身上蓋著床單,金某立刻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凶手作案後六天落網

  王鑫的母親薛某說,王鑫當天回家時已經是半夜時分,一早起來說去上班就再也沒回家。

  原來,次日一早,王鑫就給遠在牙克石市的堂姐打去電話,說要過去玩兩天。到達堂姐家的第二天,王鑫在牙克石市給母親打來電話稱自己酒後將同學金某的母親殺死了,現在在堂姐家裡。在堂姐家住了四天後,王鑫對堂姐說在哈爾濱和別人打架了,現在想回去自首。於是,堂姐給了他300元錢,王鑫拿了300元錢後離開了堂姐家。

  接到兒子的電話後,就在王鑫離開堂姐家的當天,王鑫的父親王某帶領公安民警去牙克石市,准備對王鑫進行抓捕。期間,王某接到王鑫打來的電話稱,自己現在海拉爾,准備乘火車回哈爾濱投案自首。得到這個消息後,警方當晚在滿洲裡開往哈爾濱的N59次火車上將王鑫抓獲。此時距離案發時間只有六天。

  法律的嚴懲不可避免

  2008年1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王鑫犯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魏某的母親孔某和兒子金某對王鑫又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鑫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內的賠償款19萬餘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鑫極為卑劣的動機,持械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並奸淫屍體,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鑫故意殺人犯罪手段特別凶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盡管其父王某帶領警方將准備投案的被告人王鑫抓獲,被告人王鑫的行為可視為自首,但也不足以減輕其罪責,必須依法懲處。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王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孔某、金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9萬餘元。

  王鑫最終得到了應有的下場,但留下的卻是兩個破碎的家庭和無盡的痛苦。

  (文中所涉及的姓名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