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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四大亮點
2008-04-27 19:01:04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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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7日訊(記者 印蕾) 從今年5月1日起,市民申請勞動仲裁不必花費一分錢。相對於1993年起施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會給勞動者帶來哪些便利、提供怎樣的權益保障?27日,在省、市勞動部門舉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宣傳活動上,記者請勞動部門的專業人士針對該部法律的特點進行了解讀。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勞動部門的專業人士介紹說,這部法律亮點很多,首先就是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這減輕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負擔,對勞動者來說,大大降低了維權成本。

  據了解,目前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訴訟,首先要交20-50元的立案費,此外還要根據案件標的及復雜程度收取300-1000元左右的費用。

  ●部分爭議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提供

  以前,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承擔舉證責任,由於處於信息和資源的弱勢地位,要付出大量的維權時間和成本,負擔較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減輕勞動者的負擔。

  據介紹,在舉證責任方面,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一方在勞動爭議過程中往往佔據著信息和資源的優勢,特別是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因此又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了特別規定,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後果。例如,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工資、加班費等方面出現爭議,應由單位提供工資條等相關證明。

   ●部分案件可『一裁終局』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協商、調解、一裁兩審』,其中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兩個月,人民法院一審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法定一般期限為三個月。

  據介紹,勞動爭議案件中工傷賠償及追索工資類勞動糾紛佔到絕大部分,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類勞動爭議的解決規定了繁瑣的程序,用人單位如果惡意拖延,可以先後提起工傷鑒定、行政復議、勞動仲裁、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致使爭議解決要拖好幾年,處於困境中的勞動者常常是無力負擔維權成本,只能忍受權益被侵害。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仲裁環節規定,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這意味著今後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而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即為終局裁決。規定小額工資、工傷醫療費等爭議一裁終局將大大縮短爭議解決期間,減少勞動者維權成本,這也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亮點之一。勞動者如對裁決不服可在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仲裁時效性延長至1年

  根據現行《勞動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實踐中,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或客觀條件限制,許多勞動者不能在60日內申請仲裁,導致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法同時引用了中斷和中止的規定,也從時效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期限,由原來的60日減至45日,如果確需延期的,延長期限也由過去的不超過30日縮短至不超過15日。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