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7日訊 2003年,曲先生在親屬勸說下,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死亡賠償5萬元。3年後,曲先生遭遇車禍意外身故,要求支付保費時,保險公司懷疑合同上曲先生的簽名是別人代簽的,為此拒賠。近日法院判定,保險公司證據不足,應立即支付賠金。
2003年9月,市民曲先生在親屬多次勸說下,與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訂立了一份個人長期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曲先生,保險的死亡賠償金額5萬元,繳費期為20年,年繳保費1375元。2006年2月,曲先生遭遇車禍意外死亡。當曲先生的朋友向保險公司索要保金時,保險公司卻下了拒賠決定,稱合同中曲先生的簽字與生活中的筆跡不符合,疑是其親屬代簽的,因此拒賠。去年,曲先生的朋友向道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案代理的律師李濱認為,此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曲先生,且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是直接『接觸』的,保險公司有審核保單的義務。律師還提出,中國保監會早在2000年7月25日就下發《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並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加入防止被保險人代簽名的有關程序。本案中該保險公司沒有按照《通知》中要求核准保單簽名,而發生理賠時,將自己的過失轉嫁給投保人,屬於『無理拒賠』的行為。法院為此判定,保險公司在10日內給付原告保險金5萬元,保險公司如約對曲先生的親屬進行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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