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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雜店牌匾被強拆 哈市一市民要求政府賠171萬
2008-05-15 16:24:49 來源:東北網  作者:解娟 鄧德廣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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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5日訊(解娟 鄧德廣 記者雷蕾) 5月15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上訪案件邀請9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進行了公開聽證。

  該案原審原告王某某開辦了一家食雜店。1998年3月12日,某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後合並為區城市管理局)在市容管理檢查中發現王某某的食雜店牌匾材質及燈光設施不符合哈市容辦發(1998)7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對王某某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後王未按要求重新制作牌匾。同年7月29日,城管局經區政府批准後,對正在營業的王某某食雜店的牌匾進行了強制拆除,為此,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拆除牌匾的行為違法,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院,中維持了一審判決。後王仍不服,區法院於2003作出重審判決,確認城管局強制拆除牌匾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賠償牌匾損失850元。王某某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城管局賠償其七年來造成的經濟損失58.7911萬元,名譽、店譽、人格尊嚴損害30萬元,精神損害費55萬元,合計143.7911萬元。區法院於2005年4月作出行政判決,判決被告城管局補償其直接經濟損失94,900.00元,駁回了王的其他訴訟請求。判後,王上訴,市中院維持,判決已生效。至此,法院先後判決城管局賠償王某某牌匾損失850元及其他經濟損失補償款9.49萬元,共計9.575萬元。

  王某某仍不服,並委托其丈夫韓某某多次上訪,認為法院先後判決被告賠償和補償款共人民幣95,750.00元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因為其由於告狀已先後支出45萬餘元的費用。故要求法院再審,判決區城管局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名譽、店譽損失等,共計1,714,209元。

  會後,參加聽證的代表委員們及社會各界人士就此案進行了座談討論。哈爾濱中院將參考代表委員們的意見於近期對這起案件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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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了解,信訪案件公開聽證,並非審理訴訟案件中法定的申訴聽證程序,而是法院解決涉訴信訪糾紛的一種特殊程序。這一程序是針對已經終審裁判、申訴聽證、法定訴訟程序已經窮盡,雖然經過反復工作,但當事人仍然不服判決,並不斷到有關部門上訪的案件,法院邀請社會各界代表,共同聽取上訪人和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共同研究討論案件原裁判結果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是否應當再審的一項程序和制度。信訪案件的公開聽證,一方面是給上訪人再提供一次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把想說的話說清楚;另一方面讓社會各界代表了解上訪人的主張,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和依據,並評判上訪人的主張是否成立,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最終目的是貫徹司法公開,擴大司法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