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0日訊 為確保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的順利實施,保護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拆遷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的嚴肅性,齊齊哈爾市日前出臺了城區棚戶區改造強制拆遷的規定。
規定指出,各區人民政府是受市政府的委托,在公安、城管部門的積極配合下,組織實施強制拆遷工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未搬遷的,由拆遷人向拆遷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強制拆遷申請。拆遷人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提交: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以及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等。各區人民政府在受理強制拆遷申請前,將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准等內容進行聽證,並要對確認的案件報市棚戶區領導小組備案。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區人民政府還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遷時,將組織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