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2日訊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維護靜態交通秩序,保護停車者與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哈爾濱市制定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投建公共停車場
可享優惠政策
據悉,《辦法》所稱的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
《辦法》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設施,並按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公共停車場建設時應當為停放殘疾人專用車提供便利條件。
核發『許可證』
住宅區空地可停車
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不准利用道路停車場從事修理、洗刷車輛,堆放物品、配貨、營運等活動。
《辦法》規定,臨街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沒有停車泊位,在不影響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利用道路設置臨時專用停車場的,應當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佔道審批手續後,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
按規定,住宅區內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泊位不能滿足住宅區居民停車需要的,經住宅區業主大會決定,並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後,可將住宅區內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臨時專用停車場。
不開專用收據
可拒付停車費
按規定,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公開管理制度、收費標准、監督電話和審批證照;負責進出車輛檢驗、登記等規定。
停車場禁止停放大型貨車和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擅自設置佔道停車場的,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於昨天在網上(//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有關建議或意見可以通過網站或信函的方式返給市政府法制辦政法文衛立法處。地址:哈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