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7日訊(唐鳳偉 郭紅波 記者雷蕾) 近日,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對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賀冬穎保險賠償金人民幣43185.60元。
原告賀冬穎有出租車一臺,2005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限額5萬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關的保費後,發給原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單,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險單上簽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僱傭的司機駕駛出租車將兩名行人撞傷後駕車逃離現場,原告得知後即報案並將車送至交警部門,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原告遂賠償兩受害人各項費用共計4萬餘元。其後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事宜,被告認定保險車輛肇事逃逸,不屬保險責任,不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投保單標明了原告投保車輛的相關信息數據,原告已履行了交付保險費用的合同義務,被告亦向原告提供了保險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單上關於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屬格式條款,有關於保險車輛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予賠償的內容,但原告並未在該合同上簽字,不能證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該條款及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故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不能免除。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設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